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之子黄某丙同居后,育有二女黄某丁、黄某戊。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与黄某丙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7日,黄某丙务工时因意外事故死亡。之后,黄某丁随李某某在湖南省生活,黄某戊则随祖父母黄某甲、黄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起,李某某向黄某甲、黄某乙要求由其抚养黄某戊,但屡遭拒绝。黄某甲、黄某乙认为他们作为祖父母亦享有孩子监护权。因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黄某戊的父亲黄某丙去世后,原告李某某作为黄某戊的母亲,是黄某戊唯一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黄某戊的监护权、抚养权。被告黄某甲、黄某乙作为黄某戊的祖父母,虽与黄某戊一起生活,但不能当然取得对黄某戊的监护权。故原告李某某要求黄某戊由自己监护、抚养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黄某甲要求黄某戊继续由其夫妇监护、抚养,虽然初衷良好,但与法相悖,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黄某甲、黄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黄某戊交予李某某监护、抚养。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生母与祖父母争夺孩子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涉及到法理与情理的抉择。二被告之子因故过世后,其以祖父母身份照顾孩子,并秉着传统血脉继承观念认为其拥有与孩子母亲同样的监护权。情理上,对孩子祖父母的观念应当予以维护。法律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黄某戊的父亲去世后,李某某作为黄某戊的母亲,是黄某戊唯一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对黄某戊的监护权、抚养权。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作为黄某戊的祖父母,虽与黄某戊一起生活,但不能当然取得对黄某戊的监护权。黄某甲要求黄某戊继续由其夫妇监护、抚养,虽初衷良好,但与法相悖,故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某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监护既是监护人的权利,又是监护人的义务。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