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判例:陈礼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侦查机关存在特情贴靠、数量引诱的情形,对被告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礼志,男,1972年6月1日出生。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礼志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等一案,于2012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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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判例:曹春海、黄浚、李贞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以低级的物理方法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性低于化工精制毒,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春海,男,1982年4月18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浚,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贞萍,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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