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平与被害人李雪是邻居,两家曾因盖房子的事宜发生不和,留下积怨,之后两家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贺平会与母亲一起骂李雪。贺平性格孤僻、呆板,脾气比较暴躁,常因他人与母亲吵架,为母亲出气。2006年起贺平精神出现异常,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起数次因病入院治疗。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贺平起床后,在家中打开与被害人李雪家隔墙的一扇窗户,正在自家院内手工制作祭祀品的李雪见后便斥骂了其一句。因双方积怨已久,贺平被骂后心生怒气,遂跑进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闯至李雪家的院内,趁其未察觉之机,持菜刀从背后朝其的头、肩部等处连续砍杀,致李雪倒地当场死亡。随后,贺平跑回家中清洗菜刀上及身上血迹。当日,贺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李雪系遭锐器砍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贺平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平构成故意杀人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九万多元。被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认为被害人李雪明知贺平存在精神疾病,长期辱骂、刺激被告人及其母亲,案发当日又故意斥骂贺平,导致其精神疾病发作、行为失控而行凶,具有严重过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高院观点:
贺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时,贺平因精神疾病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贺平的上诉理由,福建高院认为被害人李雪与贺平家因琐事积怨,但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纠纷的过错在李雪一方。即使案发当日,李雪仅骂了贺平一句,其言语侵犯程度轻微,虽有不当,但对本案的发生并不构成过错,贺平本人亦供述其主要系因平时积怨而持刀砍李雪。故此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蔡律师评析: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上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省高院判决书的辨析,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其一,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当行为。也即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其二,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正当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权益,包括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其三,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
虽然本案发生之前,两家人积怨已久,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害人也知晓被告存在精神问题,更了解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但不能据此孤立的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主观有挑起贺平失控行为的故意。因为本案中被害人的斥骂与往常的争吵并无异常之处,被告人当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尚能控制自己行为。并且,当被告人从身后举刀行凶时,被害人毫无防备,说明被害人在斥骂时没有预料到被告人可能会伤害她,进一步表明被害人当时没有挑衅、挑唆被告人作出失控行为的故意。
纵观整个案件,引起被告人贺平失控而行凶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的斥骂,根据斥骂的次数、内容、时间长短来判断斥骂行为恶劣程度、与行凶行为的关联性,结合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自我控制能力,才能更准确的分析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认定对贺平的量刑是否准确。若仅凭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一句斥骂,就认定其对被告人行凶伤害行为存在过错,即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有过错。那被害人也着实死的太冤枉了。
蔡思斌律师根据福州地区裁判文书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