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张瑞,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截至2012年8月。
2009年底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一山上搭建帆布棚开设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供赌客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张瑞、李鸣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雇佣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
201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在长乐市某村庄旧房屋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供赌客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张瑞、李鸣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雇佣刘某甲、刘某乙、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
本案被告人于2012年7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长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张瑞有期徒刑四年,李鸣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2011年对张瑞的宣告缓刑,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张瑞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李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观点:
一审长乐法院: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赌场参与人员分工明确,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瑞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开设赌场犯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瑞虽有检举他人贩卖毒品事实的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立功,可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参与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审法院:二上诉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和日常管理,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上诉人李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纳全部罚金,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蔡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对于“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可依据赌场的开设时间长短,参赌人数多少,赌博资金及非法获利的大小,赌场参与人员组织分工是否明确等,认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大致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考虑以上情节,可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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