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华能罗源湾电储项目和将军帽15万吨码头建设需要,福州市罗源县新澳村部分土地及原渔港被征用。经新澳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避风港补偿款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分配方案为:1、婚出户口在册的、外甥、女婿迁入的及户口在册的国家人员一律不列入分配;2、已办理结婚证(包括未申报落户),出生小孩(包括申报或未申报入户),大、中专读书户口不在册均享有分配。原告柳菲瑜户籍地为罗源县新澳村,但嫁入地为罗源县北山村,不在新澳村生活居住,计生管理关系也已迁出新澳村。因此,没有分配到补偿款,原告认为罗源县新澳村民委员会侵害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将新澳村委会诉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关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当综合考虑户籍状况、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以及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因素。原告的户籍地虽在罗源县新澳村,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仍存在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未在本村生活、居住,未纳入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故原告主张其为新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请求分配相应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这类“外嫁女”又是“农嫁农”的情形,应以是否具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已嫁入另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生产、生活,且未依靠或在新澳村生产、生活,故上诉人主张其为新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请求分配相应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蔡律师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获取利益的权利,本质上就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征用补偿、承包经营等纠纷案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理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化解当事人纠纷的前提和关键。
城乡二元结构下,户籍与土地绑定,农村集体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的根本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参考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但随着近些年城镇化的推进,人口流动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外嫁、进城务工,其生产、生活又与原本户籍所在的集体土地分离。因而在实务中,大量出现上门女婿、外嫁妇女、户籍在农村的退休人员等,要求参与分配其现时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诉讼案件。因此,在户籍所在地与现实的工作、生活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仅仅户籍为依据,是有失偏颇的,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当事人是否与农村集体土地形成较为紧密的生产、生活联系,并以其为生活保障的。如此,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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