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龙旺花园403单元(即诉争房屋)系吴建(男方)中于2001年在其与王秀敏(女方)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但系夫妻共同财产。从购买后一直由第三人黄萍居住。2006年1月黄萍与吴建中恶意串通,由黄萍冒充王秀敏的身份办理关于该房屋的贷款抵押注销、交易过户、收取房款等委托公证手续,并骗取了福建省公证处的公证书。2006年2月吴建中与黄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吴建中以168000元的价格将讼争房转让给黄萍,并办理过户手续。黄萍在居住期间还对讼争房进行了装修。
后来,王秀敏知晓该房屋交易,于2010年向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上述买卖无效,并要求返还该房产。经过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而订立,终审判决支持其诉求并执行。对此结果,第三人黄萍自觉利益受损,又将夫妻二人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合同损失即房屋现有价格及室内装修款。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讼争房现有价值估价为814400元,室内装修价值估价为44300元。经审理,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建中返还原告购房款168000元,被告吴建中、王秀敏返原告还装修折价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原告与被告吴建中恶意串通,签订的讼争房买卖合同损害了被上诉人王秀敏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建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诉人已支付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原审法院结合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建中的关系密切程度,认定上诉人为购买讼争房共向被上诉人吴建中支付了购房款168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建中恶意串通,签订的讼争房买卖合同损害了被上诉人王秀敏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建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诉人已支付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讼争房原本就是两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讼争房涨溢价与上诉人无关,且上诉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房屋涨溢价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仔细梳理本案的前后发展脉络,俨然一部婚姻生活大剧。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第三人冒充女方,二人合力骗取相关公证文书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将夫妻共有房屋的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女方发现后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获支持。第三人自觉利益受损,又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造成的各自损失,均应自行承担,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三人之间的纠纷才告一段落。人生如戏,在本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戏谑之余,对于合同因恶意串通被宣告无效后,合同中所涉财产的处理,本案是个示范判例。本案中,男方与第三人明知诉争房屋系夫妻共有,仍然相互串通以非法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双方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是十分明确的,明知对方存在过错仍与之订立合同,是对其过错行为的认可,想要求对方基于过错,赔偿相应的损失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且无效合同自成立时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对购房款利息这类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对房屋溢价这种获利性质的损失,是不可能享有请求权的。同时,像男方和第三人这种合谋冒充他人并骗取国家机关公证文书的行为,轻则被法院撤销,重则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因此,只有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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