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和李琴结婚后,育有一子王奇与一女王瑾。2004年,两人婚内曾一同购买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一栋房产。2010年王斌因突发疾病死亡。2013年,福州市马尾区政府相关部门对福州市马尾区产进行动迁,2014年,李琴利用户主的身份向房屋征收指挥部领取了拆迁货币补偿款。后,儿子王奇与女儿王瑾认为母亲领取的款项中包括父亲的遗产,对于父亲王斌的遗产应由三人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一,遂各自成家的儿子王奇与女儿王瑾一同将母亲李琴诉至了法院。
法院观点:
因上述房屋在王斌死亡后被依法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根据其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计算项目,其中住宅区位、旧值补偿计658446元、无产权(确权部分)区位、旧值补偿计45573元、公摊补偿计52640元、货币奖励计178905元、无产权及附属物补助费计63359元、房屋装修补偿费计37630元,合计1036553元的1/2为518276.5元,属于王斌的遗产,故由原告王奇、王瑾和被告李琴3人平均分配,各自继承172758.83元、172758.83元、172758.84元。其余的搬迁奖励计119270元、提前搬迁奖励计30000元、搬迁补助费计254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计4078元、安家补贴费计8495元,是对生存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给予的相关奖励、补助、补贴等费用,不属于王斌的遗产,为此,原告的主张不予全部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依照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由被征收人所有,而被征收人往往是房屋所有权人。而就拆迁安置补偿而言,其往往除旧值补偿、房屋装修补偿等相应补偿之外,还包括搬迁奖励、安家补贴费及补偿安置过渡费等相应的对搬迁所给予的奖励、补助。正如本案所述,法院将上述补偿进行区分,并区别处安置补助费、安家补贴费、搬迁补助费等系对生存被征收人的奖励,并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不能认定其中二分之一属被继承人的遗产。
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案例及相应实务经验亦可知,征收人在拆迁前给予的每月一定数额的安置过渡费亦与上述安家补贴费相一致,其并非被征收人所有,而是对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内的家庭成员的补助。若该房屋属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而在婚内遇到拆迁的,则该过度费并非该所有权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对夫妻双方的补助,在双方离婚之前,应共同共有,各自享有一半。
本文为福州蔡思斌律师根据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编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