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俞某通过网络认识,于2005年2月16日在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0年7月29日生育一女俞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而且被告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并提出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多分。
台江法院观点:
被告提出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系过错方,对共同财产应少分,对此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主张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少分的法定条件,而是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但被告并未提起损害赔偿,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对过错方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存在误解。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诉讼中对于财产分割所应遵守的原则是先行协议,协议不成再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对于一些男方有过错,法院在判决时适当照顾女方的,其合法理由亦应是法官在同情女方的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而非因其系过错方。
那么,对于分割财产时,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而就无过错方而言,则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向属于上述情形的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夫妻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应当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据此要求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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