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陈靖宇(甲方)与原告林坤(乙方)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甲方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落户于房屋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如甲方未及时迁户口,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赔偿给乙方。
因户口迁移事项须至公安部门办理,2012年8月16日,陈靖宇曾通知林坤到派出所办理迁户手续,但林坤当天出差在外,便未办理户口迁出事宜。一转眼,时间来到2012年12月31日,陈靖宇并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原有户口迁出。此后,林坤通过各种方式催促陈靖宇办理户口迁出事宜。
2013年7月以后,林坤未再向陈靖宇催促户口迁移事宜。直到2014年9月9日,林坤才再次催促。9月12日,陈靖宇将本人户口迁出。
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林坤认为陈靖宇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户口迁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2014年11月,林坤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靖宇赔偿逾期迁移户口的违约金。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海沧法院:林坤和陈靖宇二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合同中,关于卖方陈靖宇的户口迁移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陈靖宇应依约履行。因此,陈靖宇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户口迁移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合同未约定户口迁移事宜,买方不能因户口未迁出而拒付购房款
案情简介:
张伟(原告)因自身需要陆续向其朋友汪强(被告)借款十余万元。张伟为偿还借款,于2008年委托汪强出售其名下台江区某房屋及相关事项,并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1月17日,张、王二人自行协商,张伟将上述房屋扣除所欠汪强债务后作价32万元归汪强所有,并立下《借条》一份:“汪强向张伟购买房屋前款已付了,余下人民币32万元整,汪强必须在三个月内付清,其它汪强自负,但一切手续需要张伟必须配合(款算清才配合),三个月如没有付清,汪强必须以违反合同协议按月息0.3%从1月17日至4月17日止付清一切余款(今后张伟、汪强都不得提任何条件)。以上协议按合同执行。”
2013年3月13日,汪强以张伟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上述房屋转让,并在3月20日办理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后收取了售房款。之后,因汪强未将其欠张伟的购房款320000元支付给张伟,原告张伟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对未按期支付给原告购房款不持异议。
被告辩称,现房子已卖给他人并过户,卖房子必须迁走户口,现原告未将户口迁出,买家会告我违约,因此,原告将户口迁出后,钱即支付给原告。
台江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32万元购房款,并按约定的月息0.3%支付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台江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立下的《借条》,其实质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已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扣除欠被告债务作为被告已付房款后作价32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必须在三个月内付清房款,三个月如没有付清,被告必须以违反合同协议按月息0.3%支付1月17日至付清余款时的利息,同时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将户籍迁出才支付购房款的辩解,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户口迁移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于行政管辖范围。房屋买卖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中径直判决办理户口迁移,更无权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请求法院判决办理户口迁移事宜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若合同履行中出现房屋上的原有户口迟迟未迁出,导致新户口无法迁入落户的状况时,实务中通常需要找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尚无公安机关处理房屋买卖中户口迁移的具体规章制度,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公安部门的裁量范围较大。因此,在与公安部门交涉时,当事人一方面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耐心沟通,以妥善解决户口问题。本律师总结多年的实务从业经验,目前公安机关的具体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两种:其一,将房屋上的原户口冻结,为当事人开新户口落户;其二,将房屋上的原户口强制迁出到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的集体户口之上,将新户口迁入房屋落户。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关于户口迁移事宜,当事人首先应在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约定办理原户口迁出的具体期限、方式(双方共同/单方办理)等;其次,应约定办理户口迁移的违约条件及违约金条款,可约定违约金计算公式或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中介机构居间服务的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应当留意房屋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是否包含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及相应违约金的条款。虽然法院无权直接作出户口迁移的民事判决,但当事人就户口迁移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之内,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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