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达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的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广达物业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广达物业只在住户手册第12页“住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引”中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平时将水电公摊费用定时在小区公示栏公示。
业主柳鸣认为自己没有向广达物业缴纳水电公摊费的义务,并未缴纳水电公摊费用。广达物业遂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被告柳鸣支付拖欠水电公摊费及因拖欠费用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请。仓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达物业诉讼请求。广达物业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柳鸣及广达物业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原告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广达物业亦未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委会书面约定具体水电公摊费分摊办法,故广达物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柳鸣主张权利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广达物业认为柳鸣应缴纳水电公摊费并支付因拖欠水电公摊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但其未与委托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水电公摊费的具体分摊方法,且提供水电公摊费的计算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小区业主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虽然小区的业主没有直接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服务关系,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就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问题,《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第十四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水电公摊费用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包括物业公司如何收取水电公摊费用公摊,具体分摊方法及计算依据等。在许多物业纠纷案件中,物业未约定水电公摊费的具体分摊方法,且提供水电公摊费的计算依据不足,业主完全有权予以拒绝缴纳水电公摊费。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水电公摊费用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请,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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