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馨在福州市鼓楼区天福大酒店1806房间内,将两小袋重6.8克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叶伟伟、吴薇。双方交易成功后,被告人肖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
被告人肖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福州中院:
上诉人肖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肖馨在一审审理期间系怀孕的妇女,判处刑期在三年以下,具备矫正条件和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判处缓刑,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刑罚不当,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缓刑的新规定。这三种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法院立案后)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即使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受审期间已经分娩或终止妊娠,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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