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玲与王猛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子,名王奕清。2011年10月10日,林玲和王猛一同购得闽A×××××速腾牌小型轿车一部。2011年10月24日,向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限价商品房一套,位于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北大道1号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B区*#楼*单元。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2.车辆:该车辆原在被告处使用,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出卖该车辆,该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被告主张原告应不分或少分车辆变卖款,本院予以支持。该车辆经评估价值71800元,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分得该款的70%即71800元×70%=50260元,原告分得71800元×30%=2154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两点。分别是:一、是夫妻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事由之一;二、在分割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婚内是不予分割的,除非满足法定情形。而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即使是在婚内亦可提出分割请求。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究竟少分或者不分如何界定?如何才能不分?具体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针对的是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还是仅就被隐匿、转移等部分财产而言?根据实务判例总结,因为尚未有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具体均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当夫妻双方财产不多并以被转移财产为主要财产时,则就被隐匿、转移财产进行少分;若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根据总体财产及适于分割原则予以确定分割份额。而就少分的比例以及是否不分,则根据隐匿、转移的行为严重程度并结合照顾妇女及子女原则予以确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