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
晋安法院:被告人李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8.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天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别克小轿车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退赔被害人蒋某某十万九千六百元,所得价款超过十万九千六百元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天文未退赃款,返还被害人蒋馨。
福州中院:原审被告人李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老年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8.96万元,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别克小轿车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拍卖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退赔被害人蒋馨十万九千六百元,所得价款超过十万九千六百元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天文未退赃款,返还被害人蒋馨。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李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第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系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本案的被害人蒋馨可被认定为老年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有诈骗老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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