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宁与陈露因婚恋问题发生矛盾,陈露对林宁避而不见。2013年11月23日,林宁潜入陈露的租住处等候陈露欲当面解决问题,同月25日上午11时许,陈好到姐姐陈露的住处时遇上林宁,林宁持水果刀挟持陈好,要求陈好打电话给陈露,林宁通过电话以伤害陈好为要挟逼陈露同其见面并答应与其结婚。胁持期间,林宁用水果刀割伤陈好左手手腕、手心、手背等处。陈露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林宁要求陈露让民警撤离,否则将伤害陈好。
为防止民警进入房间,林宁挟持陈好到一楼欲反锁大门,陈好乘机打开大门逃跑但被林宁抓住,林宁再次用水果刀割伤陈好的手掌心及手背,还要求民警关上铁门,并与民警对峙。后民警趁林宁不备将其制服,解救出陈好。经鉴定,陈好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观点:
平潭法院:被告人林宁为解决个人婚恋问题,采取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作为人质并致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林宁系因婚恋纠纷绑架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林宁从轻处罚。据此,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林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福州中院:上诉人林宁使用暴力方法挟持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其解决情感纠葛的目的,并致人质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情节相对较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思斌律师评析: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某些非典型的绑架罪在具备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绑架罪。
本案中行为人为达到逼迫陈露与其结婚的目的,将陈露的妹妹作为人质,并对人质实施伤害相威胁。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行为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