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纵火烧车自焚构成放火罪?
福州审判观察网原创分享福州法院放火罪刑事犯罪案件评析
案情简介:
自2008年左右起,李天天承包了一辆往返福州至屏南路线的客车。该车从福州开往屏南的发车时间为每日10:40,待客时间为9:40-10:40,发车地点在福州市汽车北站。2013年7月24日起,在客车的待客时段内被插入一班客车(隶属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导致李天天承包的客车的客源被分流。李天天与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3年7月28日10时许,在福州市汽车北站33号发车位前将客车横挡在客车前,接着,李天天将其事先装在白色塑料桶内的汽油泼洒在客车车门的阶梯处及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纵火烧车自焚,以此威胁要见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的领导,达到不让客车插班运营的目的。李天天时不时打着打火机威胁旁人,不让他人靠近,并将自己锁在客车内,与赶至的车站保安、民警对峙,扰乱了汽车北站的进出车秩序,严重威胁到车站和乘车旅客的安全。在对峙期间,李天天没有点燃过汽油。随后,在公安机关和福州市汽车北站有关领导的劝导和承诺解决其诉求的前提下,李天天主动下车交出手持的打火机,放弃烧车,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自2008年左右起,李天天承包了一辆往返福州至屏南路线的客车。该车从福州开往屏南的发车时间为每日10:40,待客时间为9:40-10:40,发车地点在福州市汽车北站。2013年7月24日起,在客车的待客时段内被插入一班客车(隶属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导致李天天承包的客车的客源被分流。李天天与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3年7月28日10时许,在福州市汽车北站33号发车位前将客车横挡在客车前,接着,李天天将其事先装在白色塑料桶内的汽油泼洒在客车车门的阶梯处及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纵火烧车自焚,以此威胁要见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二公司的领导,达到不让客车插班运营的目的。李天天时不时打着打火机威胁旁人,不让他人靠近,并将自己锁在客车内,与赶至的车站保安、民警对峙,扰乱了汽车北站的进出车秩序,严重威胁到车站和乘车旅客的安全。在对峙期间,李天天没有点燃过汽油。随后,在公安机关和福州市汽车北站有关领导的劝导和承诺解决其诉求的前提下,李天天主动下车交出手持的打火机,放弃烧车,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法院观点:
晋安法院:被告人李天天故意在公共场所往汽车及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扬言要放火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天天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屏南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李天天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故对李天天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李天天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塑料桶等予以没收。
蔡思斌律师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行为人若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实务中,采用放火手段故意毁坏财物的表现形式有时与放火罪存在类似,在法律适用时易产生分歧。区别两种罪名的关键是所侵犯的客体。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因此,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并未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若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行为人欲纵火自焚的时间是白天,地点系公交交班场所,人流密集,行为人泼洒汽油欲自焚的行为极易造成不特定范围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根据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危害性、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及犯罪动机,主客观相结合,应依法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