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审判观察:为盗窃而伪造公司印章应择一重罪处罚?
福州审判观察网原创分享福州法院刑事案件评析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林建因其儿子林向西欲申请赴国外读书,担心大使馆拨打其原单位电话核对收入信息,便萌生了使用手机号码捆绑其原单位固定电话号码的想法。之后林建花钱让人伪造一份印有“福建省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公章的证明,同月12日持该虚假证明及一张姓名为“杨彪”的身份证,到中国电信平潭龙凤营业厅购买了一部电话号码为18960712261的电信手机,并将该手机号码绑定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办公室号码为059124332430的固定电话。此后,林建未缴交电话费用,长期使用该部手机。至案发时给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造成人民币5467.61元的电信资费损失。
法院观点:
平潭法院:被告人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电信资费共人民币5467.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建办理捆绑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固定电话业务时,明知其办理的号码为18960712261的天翼手机所产生的电信资费是由被害单位缴交,且被告人林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到电信公司办理业务,证实其主观上一开始即有盗取被害单位话费的目的。其使用虚假证明是为了能够顺利在电信营业厅办理捆绑被害单位固定电话的业务,是为了盗取被害单位话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012年9月,林建因其儿子林向西欲申请赴国外读书,担心大使馆拨打其原单位电话核对收入信息,便萌生了使用手机号码捆绑其原单位固定电话号码的想法。之后林建花钱让人伪造一份印有“福建省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公章的证明,同月12日持该虚假证明及一张姓名为“杨彪”的身份证,到中国电信平潭龙凤营业厅购买了一部电话号码为18960712261的电信手机,并将该手机号码绑定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办公室号码为059124332430的固定电话。此后,林建未缴交电话费用,长期使用该部手机。至案发时给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造成人民币5467.61元的电信资费损失。
法院观点:
平潭法院:被告人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电信资费共人民币5467.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建办理捆绑平潭县粮油工业公司固定电话业务时,明知其办理的号码为18960712261的天翼手机所产生的电信资费是由被害单位缴交,且被告人林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到电信公司办理业务,证实其主观上一开始即有盗取被害单位话费的目的。其使用虚假证明是为了能够顺利在电信营业厅办理捆绑被害单位固定电话的业务,是为了盗取被害单位话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虽从形式上看具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系为实施盗窃他人电话资费,其伪造公司证明的行为实际上是盗窃被害单位话费的准备行为,故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应单独评价为伪造公司印章罪。
实务中,只有当行为人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为盗打他人电话便符合牵连犯构成要件。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的处罚方式。因此,本案被告人既有伪造公司印章又有盗窃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应以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