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房屋系登记在程开(程非)名下的房产,并于2004年取得土地房屋权证。2010年程开将厦门户籍注销并迁往台湾地区,改名为程非,房产证更名手续尚未办理。2013年,程允贤作为程非(卖方)的代理人,与原告李仲基(买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并前往土房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
2013年8月3日,买卖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成功,至2013年10月8日仍未能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遂起纠纷,买方将卖方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卖方未办理讼争房更名手续,原告买方作为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对讼争房不能按期过户均有过错,判决解除《房地产转让协议》,由被告返还已收购房款。原告不服上诉,厦门中院认为卖方(原审原告)已提供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不存在违约。撤销一审判决,及解除《房地产转让协议》等。
法院观点:
海沧法院:根据现有房产过户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加入外籍(台湾地区参照适用)后出售在国内的房产区别于一般的房产过户规定,房产出售人应当提供证明所持护照上的身份信息与原持有的中国大陆公民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据,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方能出售,本案讼争房产系程非在厦门持中国大陆公民身份证于2004年购买取得的,2010年程开将厦门户籍注销并迁往台湾地区,后在台湾地区办理了离婚手续。程非应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过户所需资料才能进行交易过户。程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上述更名手续及提交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因此,程非对于讼争房产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存在过错。
厦门中院:程非提出其已提供了房产过户需要的全部手续和资料、不应承担房产无法过户责任的上诉意见。由于现行房屋登记管理法规并未要求变更姓名的房产所有者在转让房产时,必须先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新名字后,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过户所需资料才能进行交易过户,因此应该认定程非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其在房产过户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出售人加入台湾籍并且更名后,未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是否对讼争房产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过户存在过错。是与否的认定,导致了厦门中院与海沧法院判决的差别。结合办理二手房买卖案件的经验,本律师认为,既然厦门中院与海沧法院均确认中国公民加入外籍(台湾地区参照适用)后出售在国内的房产并无特别的房产过户规定。则本案纠纷仍应但适用《合同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此,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二手房交易,虽然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时,卖方负有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权属证书信息准确等义务,确保其护照上的身份信息与原有大陆公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上的信息一致。如售房者已妥善履行该义务的,不应认定为售房者违约。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房地产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房地产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