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鄢某某在原永泰县科技文体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下承包了永泰县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的篮球场水泥硬化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通过鄢某送给陈某某3000元。其后鄢某某未建设永泰县富泉乡力华村的水泥篮球场骗取工程款2.8万元(其中鄢某某领取工程款1.3万元,1.5万元留给永泰县富泉乡力华村委会)。
2008年鄢某、鄢某某合伙承包永泰县行政村篮球场水泥硬化工程项目,并与陈某某约定每个篮球场送其3500元。2008年至2012年间,鄢某、鄢某某先后多次送给陈某某共计56.7万元,随后因为陈某某的关照,鄢某、鄢某某骗领工程款共计55万元;骗领53个行政村水泥篮球场建设不合格的工程款。
2010年9月10日后,鄢某、鄢某某挂靠的福建永东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永泰县科技文体局的文化馆装修项目。工程结束后,鄢某、鄢某某为了感谢陈某某在该工程给予的照顾,送给陈某某2万元。
2013年5月2日鄢某某向永泰县监察局退出赃款22万元;同年7月4日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6.75万元。2013年6月26日,鄢某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8.75万元。永泰县监察局向各涉案行政村暂扣了村级水泥篮球场的剩余工程款9.79万元,共挽回国家经济损失67.29万元。
2014年4月28日凌晨鄢某由其家属叶某某从广东佛山接送到福州,并在28日的11点23分给严某某发短信表示其会在当日下午三点到家自首。该短信发出不久,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观点:
永泰法院:被告人鄢某、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鄢某、鄢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鄢某某归案后能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鄢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鄢某、鄢某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75万元以及永泰县监察局向各涉案行政村暂扣了村级水泥篮球场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9.7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福州中院:上诉人鄢某、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鄢某自动投案,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鄢某、鄢某某归案后能主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未依法认定上诉人鄢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鄢某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即对上诉人鄢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第三项即追缴赃款部分。
二、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鄢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发送短信给严某某表示投案,短信发出不久,便被公安机关所抓获。此时行为人被抓获时已经准备去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由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因此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839号“鄢某、鄢某某犯行贿罪一案”,见《鄢某、鄢某某犯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秀梅,代理审判员林伟、李平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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