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杨祺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苹果手机为主要目标,采用先借后抢的方式迫使受害者不敢向被告人要求归还手机。期间被告人先后九次采取持刀或显露凶器当场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苹果手机及现金,价值共计27409元。还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取他人两部苹果手机,价值共计5053元。嗣后,被告人杨祺义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和赌博。
法院观点:
连江法院:被告人杨祺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九次采取持刀或显露凶器当场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409元;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祺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祺义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福州中院:上诉人杨祺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九次采取持刀或显露凶器当场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7409元;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诈骗罪。杨祺义上诉称其不构成抢劫罪,其没有威胁被害人,而只是以借手机为名骗走他人手机的上诉理由与经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杨祺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对其作出的处刑意见合法有据,杨祺义上诉称原判量刑太重,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法发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劫作案,虽并未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损害,但却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受害者基于心理上的恐慌被迫交付财物,因此行为人采取显露凶器劫取财物的方式亦构成抢劫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终字第1130号“杨祺义抢劫、诈骗一案”,见《杨祺义抢劫、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林樑,审判员傅立新、代理审判员唐文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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