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的,则该借款是否过诉讼时效,不影响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亦不影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原、被告结婚之后,长期分居,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后原告提起本案离婚诉讼。
法院观点:
思明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原告父亲的10000元借款。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签名的借条,以证明被告于2005年3月10日向原告父亲董财明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当庭确认该借款,但认为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10000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至于该款是否过诉讼时效,不影响本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亦不影响被告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蔡思斌律师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必须以债务人提出为前提,若债务人未提出的,法院不能予以释明。显然,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抗辩,且所导致的结果是丧失胜诉权,而非否绝债务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债务存在均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债务确实存在并无争议,且对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亦有一致意见。显然,如若此时因一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必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侵害。因为我国法律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亦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若此时断然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判定,必定剥夺了债权人的抗辩权,损害债权人权益。
但为了保护债务人之抗辩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并未由债权人主张,因此,此认定并不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债务人在后续的诉讼中,仍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但问题又来了,那如果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其仍然愿意归还该笔债务,甚至筹款先行归还。之后,再向前夫要求承担一半。但这个时候丈夫能行使抗辩权么?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5867号“董某甲与邵某离婚纠纷案”,见《董某甲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吴兆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14)。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3b8d857-f160-43d4-a1e6-61e45fe91d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