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福大菜市场边爬进位于该处的力民停车场内,打开停车场的大门,将其之前被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暂扣并交由力民停车场保管的价值人民币151333元的闽A×××××牌本田轿车一辆盗走。
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福州力民停车场;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缴纳罚款后,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将上述轿车发还给被告人李某。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3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蔡思斌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被告人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属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故,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其次,本案中被扣车辆的合法占有人为交警部门,任何人未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此时,若被告人想恢复对被扣车辆的合法占有状态,可通过法定程序或法定途径予以取回,否则任何方式的占有都是非法占有。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回方式毫无疑问构成非法占有。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1018号“李某犯盗窃罪一案”,见《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程羽,人民陪审员胡梅贞、田建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26)。
网址导引:
http://openlaw.cn/judgement/1fec8e3057444645827149d3abfc166a?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