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加盟 履行期限 加盟费用
裁判要旨:加盟合同履行期限属于加盟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加盟方可主张合同不成立并要求返还加盟费。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8日,余毓琦与厦门水份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就加盟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合同的第三条合同期限以及余毓琦开店的位置面积均为空白未填写。同日,余毓琦缴纳了16000元加盟费给厦门水份子的职员林秀华。
之后,余毓琦认为一个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其无法寻找店面进行装修。假设厦门水份子公司告知余毓琦履行期限只有半年,那么余毓琦之前装修的费用就会泡汤。遂起诉请求解除余毓琦与厦门水份子公司双方签订的《厦门水份子商贸有限公司加盟合同》并要求厦门水份子公司立即返还余毓琦加盟费人民币16000元。
法院观点:
思明法院:余毓琦与厦门水份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因双方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加之余毓琦作为加盟一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厦门水份子公司在收取余毓琦加盟费后未向余毓琦履行供货义务,该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致使余毓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余毓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16000元。
厦门中院:因本案讼争合同性质为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加盟者应提供经营场所予以加盟,故双方关于加盟合同履行期限约定条款应属加盟合同这一特定类型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讼争合同对此并未约定,故讼争加盟合同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双方加盟合同关系因此并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讼争加盟合同成立并有效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因加盟合同不成立,余毓琦诉求返还加盟费理由成立,其诉请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蔡思斌律师评析: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与方式等。因合同性质不同,合同的必备条款各不相同。加盟合同旨在建立加盟方和许可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履行期限就属于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若合同对此并未约定,则双方加盟合同关系因此并不成立,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若加盟合同的经营内容与知识产权有关,属特许经营活动,由《特许经营条例》调整,对合同履行期限有相应的最低要求: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通常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始终处于不安定的履行状态,随时可能因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商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商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商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334号“余毓琦与厦门水份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余毓琦与厦门水份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超,代理审判员陈杰、吴春庆),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314)。
网址导引: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smszjrmfy/ms/201403/t20140314_5186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