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高额利润回报骗取被害人的借款,最终无法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1.8%至4%不等的月利某,陆续骗取被害人林某戊等人钱款共计521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间,被告人林云霞偿还本金和利某共计136.57万元,余下384.43万元被被告人林云霞用于偿还生意亏损、购车、购房、个人消费及归还外债等而无法返还。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被告人林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4.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云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云霞不具有直接故意占有借款的目的,其中向被害人林某壬、李某、林某子的借款是以资金周转为由,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云霞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高额利某回报骗取被害人的借款,最终无法还款,给本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害人林某戊、王某、林某己、周某甲、林某壬的借款已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已经综合本案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对已归还的金额予以扣除,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已还款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向被害人郑某甲出具的借条中包含利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借条及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害人陈某甲提供的2013年8月25日、2013年9月12日两张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重新认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云霞在侦查阶段已经对此二张借条进行辨认,并已供认是其本人所写。因此,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云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林云霞退赔被害人林玉娇人民币34万元、被害人郑友龙人民币136.954万元、被害人王仁花、林梅梅人民币33.3万元、被害人林云娇人民币5.052万元、被害人李晓兰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周爱月人民币102.1万元、被害人林华琴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陈玉人民币14.2万元、被害人林友新人民币13.824万元、被害人林彩玉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林建平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美丽人民币5万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所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让出借人做出决定。实务中,诈骗行为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出借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高额回报的错误认识。但行为人在获得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后并非用于实际经营,而是将所借钱款用于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从而导致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如此,该行为就构成诈骗了。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150号“林云霞犯诈骗罪一案”,见《林云霞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伟,代理审判员高怀宝、陈雯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08)。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ea77350-e5be-4334-8a7d-0e78f174b322&KeyWord=(2015)榕刑初字第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