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审判观察网原创分享福州法院刑事案件评析
关键词:强制执行 恢复 妨害 法院裁判 权威
裁判要旨:行为人经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又破坏性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文观相邻权纠纷一案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坐落于福清市江阴镇东井村高局42号住宅北围墙外长约18米、宽约0.7米、高约0.5米由砖块、碎石等构成的障碍物予以拆除、清空,恢复该通道的历史原状。2012年10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人郑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某甲未履行。
2013年2月2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13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郑某甲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送达之后,被告人郑某甲仍未履行。2014年2月27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清空上述障碍物,恢复通道历史原状。之后,被告人郑某甲又让其家人将拆除的部分砖块碎石堆放在通道上,恢复至强制执行前状态。2014年4月1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郑某甲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障碍物,但被告人郑某甲拒收该通知书。目前,被告人郑某甲及其家人已自行拆除上述障碍物,恢复通道。
法院观点:
福清法院:被告人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现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缴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
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客观上有能力执行却不依法执行,且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又私自恢复回强制执行前的状态,严重损害了法院的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刑初字第880号“郑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见《郑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杨秀玲,人民陪审员李玲、陈秀志),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22)。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b54dcf4-035a-4174-a7eb-340a2a847d61&KeyWord=(2015)融刑初字第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