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为索取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挟持、威胁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数额与实际债务数额相差不大,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为追讨被害人陈某甲欠的赌债,纠集陈刚、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闽台大酒店强行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被告人孙某的住处,向其讨要所欠赌债。在被告人孙某家中,陈刚持械威胁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陈某乙,逼迫被害人陈某乙亲友凑钱归还赌债,后被害人陈某乙的亲友多次汇款至孙某的账户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尔后,被告人孙某与陈刚、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乙转移至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香格里拉酒店1317号房间内,继续向其家属讨要赌债。
次日上午11时许,公安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香格里拉酒店1317号房间成功解救被害人陈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观点:
鼓楼法院:被告人孙某、梁天兴、郭某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天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梁天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分别对被害人陈某丙、郑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梁天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四、扣押在案的自制长枪模具、仿真枪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等。
蔡思斌律师评析: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扣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并无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包括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如果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显然已成为次要目的,主观恶性变得更为恶劣,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其中合法债务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反之,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也许只是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所以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160号“孙某、梁天兴等非法拘禁罪案”,见《孙某、梁天兴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程羽,人民陪审员戴清、胡晓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806)。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efce163-59de-400f-b501-70426d3556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