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 协助过户 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主旨:以诉讼方式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协助办理预告登记和产权过户等义务时,应注意此诉求是建立在此等手续具备履行条件的前提下,否则会面临被法院驳回的后果。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8日,原告游丽珍、杨华与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游丽珍、杨华出售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18号XX【单元】【层】XXXX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78.4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566元,总金额279468元。”2004年12月31日,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游丽珍、杨华出具”福建省福州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该票据显示售房单位: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单位或个人:游丽珍、杨华,锦绣温泉小区XX层XXXX.XX号,预交金额:332840元,并备注:票据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办理产权的凭证。2015年10月25日,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购房情况确认/说明书》,载明:”杨果榕系我司员工,其妻游丽珍、其女杨华为购房业主……2004年12月28日,其向我公司购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18号锦绣温泉22层XXXX(XXXX)面积178.46平方米,22层XXXX(XXXX)面积34.16平方米,共贰套单元房屋;并于2004年12月31日向我司支付优惠折扣后的购房款共计332890元整。其款项支付后购房款已缴清……我司已于2004年12月31日将该房屋卖断给游丽珍、杨华业主。”
另查,2005年8月28日,被告的名称由福州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18号锦绣温泉公寓XXXX单元房屋目前产权人登记于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或合同号为RXXXXXXXX,该房屋设置了抵押权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
原告购买上述房屋并居住近11年时间,被告却未履行相关备案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现请求:1.确认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18号锦绣温泉XX层XXXX﹤XXXX﹥单元)成立并生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和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鼓楼法院:本案诉争的坐落于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18号锦绣温泉公寓XXXX单元房屋目前设置了抵押权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不具备办理预告登记和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事实上,在前述案例中,原告完全可以把第二项诉讼请求修改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可以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和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手续”,这样就不会存在目前履行不了还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了。
案例索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91号“游丽珍、杨华与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见《游丽珍、杨华与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代理审判员沈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30)。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e7a2b10-4591-4b33-a3d1-232a64ad85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