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予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予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甲在永泰县城峰镇旗山公园旁一民房二楼经营服装加工厂,于2012年8月份至2013年1月份拖欠陈某乙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4123元,被告人陈某甲随后到外地躲避。在陈某乙等人于2013年2月8日到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投诉后,同年2月18日县人社局向被告人陈某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在次日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但被告人陈某甲始终以关闭手机、逃匿等方式逃避,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教育、动员,2013年3月7月被告人陈某甲的母亲陈某丙为其支付了部分工人的部分工资共计人民币32557元,但仍有101566元工人工资未支付。2013年3月8日永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23日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又分别于同年10月31日、11月5日、11月9日为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所拖欠工人的剩余工资。
法院观点:
永泰法院: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予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上述相关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欠薪的立案标准,从此,恶意欠薪从刑事概念变成司法实践。
这一立法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劳动权益,并非是“为难”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以下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3.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从轻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刑初字第40号“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见《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道标,人民陪审员王德海、何蕾),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418)。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a6794f0-6af3-4de8-9a00-fd0e40660610&KeyWord=(2014)樟刑初字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