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如果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此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关键词: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公司、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浙江贵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兵公司),原名称为杭州贵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3年1月15日,贵兵公司股东及股权情况变更为杭州东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官贵林100万元、徐卫敏150万元、官贵兵550万元。杭州萧山世纪建材市场卫国陶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徐卫敏。2013年1月29日,贵兵公司向杭州萧山世纪建材市场卫国陶瓷经营部转账支付200万元;2013年1月30日,贵兵公司向徐卫敏转账支付160900元。
浙江贵兵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欠陈松庆款项,被陈松庆诉至法院,已经江干法院执行,但执行未果。经过多方收集该公司资金去向证据,根据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明细明确,显示被告在2013年1月29日将公司出资200万元从公司账户上划到被告自己经营的杭州萧山世纪建材市场卫国陶瓷经营部,又在1月30日将公司160900元划入被告私人账户。
故陈松庆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抽逃出资事实成立,承担(2015)杭江商初字1306号执行未果的欠款148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徐卫敏作为贵兵公司的股东,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贵兵公司向其个人账户及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支付款项2160900元的合理事由,其抽逃出资的事实应予认定,并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兵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确认徐卫敏抽逃资金的事实成立,本院已有论述,无需作为判决主文陈述。被告辩称原告与贵兵公司之间借款并未实际存在,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等人存在与贵兵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原告存在从贵兵公司账户转账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均与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抽逃出资缺乏直接关联,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出现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徐卫敏作为贵兵公司的股东,其抽逃出资的事实应予认定,并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兵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公司法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公司法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公司法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2015)杭江商初字第3262号,见《陈松庆与徐卫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张妍妍),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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