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管 操纵 证券 价格
裁判主旨:上市公司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和持仓优势进行连续买卖,同时在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行为人作为上市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的实施者,属于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案情简介:
2002年,原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公司)总裁张晓伟(已判刑)为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决定操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即”内蒙华电”),并与时任闽发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陈峰合谋操纵股票事宜。张晓伟指令陈峰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筹措及具体实施,闽发公司实际控制的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壮(已判刑)负责开设资金账户、股东账户和销户、资金存取等事项,闽发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投资管理部经理管吉滢(已判刑)负责”内蒙华电”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2002年初,马壮根据张晓伟及被告人陈峰的指示,以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名义,在银河证券乌鲁木齐营业部等多家证券营业部共开设了1583个股东账户,用于”内蒙华电”股票交易。自2002年7月26日起,闽发公司利用控制的上述账户开始交易”内蒙华电”股票。2003年8月21日至2004年4月2日,闽发公司控制的上述股东账户持有的流通股数达到”内蒙华电”股票流通股总数的30.02%至38.67%,且未对持股情况发布公告。在上述时段内,上述股东账户中”内蒙华电”股票的成交量多次占同期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总量的30%以上,严重影响股票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危害正常的股票交易秩序。2014年8月25日,陈峰主动到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闽发公司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和持仓优势进行连续买卖,同时在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被告人陈峰作为闽发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的实施者,属于闽发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陈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宜对陈峰适用缓刑。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峰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福建高院:上诉人陈峰受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指派,利用资金优势、持股和持仓优势进行连续买卖、自买自卖,操纵”内蒙华电”股票交易,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系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陈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上诉人陈峰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以及与相关同案人量刑平衡等方面,原判对其量刑偏重,故上诉人陈峰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偏重的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同时,鉴于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故对上诉人陈峰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对陈峰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改判如下: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峰的定罪部分;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峰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峰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刑终184号“陈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案”,见《陈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黄景辉、审判员林伟、代理审判员李明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13)。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c03e3a1-8bd6-4f52-9c85-7a3a34284b45&KeyWord=(2016)闽刑终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