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遭遇“被欠债” ,福州鼓楼法院法院:借款支付证据不足,判决不予支持
夫妻上法院闹离婚,婚还没离成,又被他人起诉要求夫妻俩还钱。借款所涉总额为20万元,丈夫亦承认借款属实时隔几年才补的欠条。妻子表示这是丈夫与他人做的假债,就是想把所谓的“借款”通过诉讼方式变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让她一起承担后果。
这起夫妻离婚期间又闹出借贷纠纷,如同电视剧般的案情就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上演”。面对如此离奇的纠葛,鼓楼区法院法官慧眼明辨是非,查出破绽,最终判决不予支持。
女子诉离突然“被欠债”
2015年4月下旬,女子林某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为投资某公司,分别向高某、涂某各借款10万元,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要求林某分担债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不到一个月,林某便收到两张来自鼓楼区法院的开庭传票。2015年5月下旬,讨债人高某、涂某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称张某和林某向他们借款20万元,且向法院提交了20万元的借条。 高某诉称,2011年9月15日,张某以投资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满一年结算一次利息。在他支付现金10万元给张某后,张某依约支付高某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的利息,2013年9月15日至今的利息未结。2015年1月16日,张某出具一张借条交给高某存凭。涂某亦是如此表述。
庭审中,高某、涂某称他们因经济拮据向张某和林某多次催要借款,但俩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拒不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应和张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张某表示,借款20万元是事实,他们夫妻俩确实没有还钱。 林某则认为,这两起借贷纠纷是在她和张某闹离婚时,张某提出自己投资某公司生意借款,其对此一无所知。
法官审查发现存漏洞
借条究竟是真是假?在审理案件中,经办黄昌杰法官发现两张借条每行字数、行间距、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多年的审判经验让经办黄法官意识到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尔后,黄法官对涉案当事人展开单独询问,并在其中找到漏洞。 高某称其于2011年9月15日下午到张某家中支付了10万元现金,并称其于2015年1月16日与涂某相约一起去张某家中讨要欠款,张某当天就写了借条给他。 但在询问张某时,他却混淆了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称高某到自己家而涂某却很少过来,并称按照前一份借条的内容,凭借“自己的笔、自己的纸、自己的思维”所以写出来两张相似的借条。林某表示,张某借款的时间正是她在医院的时间,因为丈夫“借款”当天下午,恰是他们儿子的出生时间。并提交了当天下午其在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张某签署手术同意书等证据。
经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关于借款的支付,高某和涂某未提供现金来源的依据,张某提交投资某公司收款证明不能作为高某和涂某支付现金的证据,亦不属于张某的举证责任范畴。因此,高某、涂某与张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地点等存在较大出入,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已支付的证据。遂判决驳回高某和涂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黄昌杰介绍,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其中一方突然出现债务,导致另一方莫名其妙“被欠债”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目前在法律界争议很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导致,该条内容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黄昌杰介绍说,当事人一方遇到“被欠债”的情况,首先要积极应诉;其次,要认真调查查看对方有无付款凭证及该笔钱款的第三方资金流动痕迹;最后,可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相应的借据到底是什么时候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