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家中被盗、物业服务不到位 能否拒交物业费?
家中被盗,不满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选择拖欠或拒交物业费来维权,此类纠纷并不少见,但拒交物业费真的是维权“筹码”吗?近日,鼓楼法院集中调解了5起物业纠纷案,法官明确表明,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码事,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是办法,应主动搜集证据理性维权。
近日,鼓楼法院受理五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经审查觉得此类案件适合调解,就通知被告业主前来领取应诉材料,被告业主表示其并非故意不缴纳物业费,是由于家中被盗、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小区车辆乱停放,安保人员较少,卫生保洁不到位等。经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向被告释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依约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服务水平的下降,实际上是损害了其他正常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承担的并非是安保责任,并不是发生被盗,物业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小区的保安执勤和巡逻工作、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监控录像服务、防盗设施等方面达到服务合同的要求,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物管公司是否应对小区内的失窃进行赔偿,并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向原告释明,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应按物业服务合同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水平,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应予以改正。最后,双方在经办调解下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五个业主主动缴纳了物业 服务费,原告逐向法院撤诉。最后案结事了。
温馨提示: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应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作者:陈婷
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