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银行卡被伪造致使存款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担责?
很多人认为,将资金存在银行是最安全“零风险”的稳妥选择。因为用户在各大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在安全性、保密性和防伪性方面都十分有保障。但是福州的陈先生在银行的存款遭到了伪卡冒名的取款。而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先生的损失又是否能得到挽回?
2016年8月10日,在接近凌晨的时分,陈先生的手机收到了来自银行取款的信息。短信显示,自己在福州某银行支行开立的尾号为7515的借记卡在江西省鹰潭市工商银行环城办事处的ATM机上取款5000元。这让身在福建并未办理取款业务的陈先生十分纳闷,于是他再三确认自己的银行卡并未遗失。然而,并没有给他过多思考的时间,几条来自银行的取款通知短信接踵而至——在短短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内,他的银行账户共发生取款8笔,每笔5000元,加上异地跨行产生每笔27元的手续费,陈先生总共遭受了40216元人民币的损失。陈先生不禁吓出了一身冷汗,同时他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伪造并进行了异地取款。于是陈先生马上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冻结了该张借记卡,随后拨打110报警并向警方出示了自己的借记卡,并在第二天早晨亲自到办卡行打印了银行卡交易明细,并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银行拒绝后,陈先生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理认定:陈先生在福州市某银行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存款并办理了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交易行应对银行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防伪负有责任,而正是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让案外人持伪造的借记卡交易成功。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损失。故判决福州市某银行支行赔偿陈先生借记卡存款损失40000元、手续费216元及被盗取资金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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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