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居间介绍“收养”构成拐卖儿童罪
作者:翁灵倩、岳脉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6年2月间,黄某某、董某某、谢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刑)居间介绍,在闽清县将侯某某(另案处理)处的一名女婴以5.3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柯某某、谢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黄某某、董某某、谢某某从中分别获利2200元、1000元、2300元。该被拐卖女婴于2017年3月间被永泰县公安局解救。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以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拐卖儿童,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买卖双方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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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