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离婚后被拒绝探望孩子,法院如何保障其探视权?||福州审判观察
离婚在普遍意义上标志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存在经常使两个本应“相忘于江湖”的人依然存在着丝丝缕缕的联系。2012年11月,福州市的林女士与郑先生因感情破裂,婚姻走向了尽头。2017年2月,两人因为女儿探视权发生纠纷,最终法庭相见。
林女士与郑先生于2012年8月共同生育了女儿,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郑先生抚养监护,林女士享有探视权,但未约定具体探望方式。在离婚后,林女士多次向郑先生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都被郑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林女士思女心切,无奈之下诉诸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先生协助自己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每周六上午九点从郑先生处接走,每周日下午六点前送回郑先生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有假期一半的时间与女儿共同相处的权利。郑先生表示愿意协助林女士行使探视权,但对林女士提出的探望方案他并不赞同,他认为林女士在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就提出离婚,这表示林女士对孩子没有责任心和爱心。两人的孩子年纪尚小,逗留性探望可能会对孩子情绪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林女士忙于个体经营,郑先生认为她无法照顾到孩子,并不适合逗留性探望。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由郑先生抚养,林女士探望女儿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林女士探望的方式、时间应不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结合两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对具体探望方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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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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