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卖“大锅”也违法?已经有人被抓了! ||福州审判观察
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电视已进入绝大多数家庭,能够通过互联网络面向电视机终端播放节目、提供应用。与此同时,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所生产的、非法网络电视产品,播放大量有害节目内容,社会危害日益凸显。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福州一男子郑某(化名)从2011年开始从事销售卫星电视和对卫星电视的充值续费生意。郑某事先与上家“黄先生”谈好价格,再把钱汇给上家,上家会将卫星电视器材通过快递邮寄给郑某,郑某将设备带到客户家中安装,并为客户提供充值续费服务。郑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2373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780元。
庭审中,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鼓楼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2373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郑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国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胡晓强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