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 :吸毒者驾驶雇主车辆肇事,谁应为此担责||福州审判观察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正值壮年的生命消逝,也会使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当车祸发生后,谁应为此担责?死者家属的损失由谁补偿?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2月17日,向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轻型货车运送货物途中,车头与洪某、冯某驾驶电动车车身及其车上人员身体发生碰撞。后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倒地的洪某和冯某的身体,造成洪某当场死亡,冯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向某尿检呈阳性,向某承认在驾驶车辆三天前曾经吸食过毒品。
2月22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洪某及冯某无责任。向某系车辆驾驶人,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应对洪某、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吸食毒品的向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向某的民事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保公司为责任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两位死者家属以向某、陈某、财保公司为被告,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要求判令向某、陈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向某认为自己事发时属正常驾驶,只是三天前吸毒,冯某和洪某当时在其视线盲区内;是陈某雇佣其驾驶肇事车辆,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目前并没有赔偿能力。陈某对项目金额表示了异议,认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主张过高,期限过长,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向某已受到刑事判决,家属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抚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免除或减少;同时提出认为财保公司以“责任免除”条款为由,免除保险的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保公司首先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后,依法享有向向某、陈某追偿的法定权利。向某事故发生时属吸毒驾车,吸毒亦是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所驾车辆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所以自己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向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与洪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乘员冯某)发生碰撞,致两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全部责任。向某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事故责任认定,所以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并认定该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费用共计1500000余元;本案中,直接侵权人向某已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故对于家属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轻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由某财保公司承保,某财保公司应依据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0000元。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赔偿。向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应由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向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雇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陈某已垫付的100000万元,向某、陈某还应连带赔偿家属1290000余元。
综上,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0000万元;向某、陈某连带赔偿死者家属129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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