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男子争夺抚养权,判决败诉还需补偿||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连江一男子汤某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刘某离婚,并由其抚养婚生子汤某某。连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但婚生子由妻子刘某负责抚养;同时考虑到汤某长期出国务工,未能尽抚养义务,判决汤某应给予刘某经济补偿款50000元。
汤某与刘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子汤某某。汤某于婚后不久即出国前往西班牙务工,长期滞留国外,夫妻二人间感情恶化,刘某曾于2006年起诉离婚后因汤某主动打电话表示会给予生活费等原因撤诉。2016年汤某务工间隙短暂回国,诉请离婚但未获支持。之后,汤某再次赴西班牙务工。今年5月,汤某回国后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的抚养权。在连江法院审理中,刘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汤某长期出国务工,多年来从未抚养过婚生子,多年来婚生子均由自己单独抚养长大,应当由自己继续抚养。同时因汤某出国后仅四次短暂回国,未尽抚养义务,需要补偿自己单独抚养孩子15年总共30万元的花费。福州审判观察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刘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无实际意义,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结合婚生子汤某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实际及其本人意愿,判决婚生子由刘某继续负责抚养,汤某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针对刘某提出的补偿问题,由于汤某未能尽责抚养婚生子和承担家庭义务,且长期在国外务工,经济条件相对优越于刘某,而刘某多年来尽责承担家庭义务和照顾婚生子生活,依法酌定补偿数额,判决汤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某经济补偿款50000元并继续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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