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靠自己劳动为生的七旬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获得误工损失赔偿||福州审判观察
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获得误工损失赔偿?近日,闽清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6年11月,陈某驾驶客车由闽清县十字街沿解放大街往闽运长途汽车站方向行驶,行经一路段时,不按规定超车,致使该车与由卓某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卓某无责任。因此,卓某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庭审中,卓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卓某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卓某已年过七旬,已达到退休年龄,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 而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正常的工作能力,且其提供了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因事故发生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支持其误工损失赔偿。后经承办法官说法,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收入情况赔偿误工损失。
法官提醒: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现阶段,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卓某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作者:刘丽芳、陈美金;来源:福州法院网 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