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二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致事故 法院判其承担部分损失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刘某因给二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法院判决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责任。
据了解,2016年10月,刘某驾驶货车从闽清县白中街沿龙里路往白中河方向行驶,行经一交叉路口时与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林某驾驶安装有妨害交通安全装置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二轮摩托车上加装遮阳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害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本案林某随意在二轮摩托车上加装遮阳伞,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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