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患病妇女离婚,法院该如何保护其权益?||福州审判观察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于2015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9日登记结婚,次年2月生育一女。婚后,被告林某怀孕出现异常举动,独自锁在屋内自言自语、发笑,抵触、排斥外人且拒绝与人交流,多次发狂殴打家人,还曾离家出走。入院待产期间,林某在医院吵闹,省妇幼保健院医生协同福州市第四医院精神科医生进行会诊,诊断林某患有“精神障碍症”。产后,林某精神状态未见好转,于2016年5月住进福州市第四医院精神科治疗。由于被告林某的精神状态不稳定,且有一定的攻击性,需经常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母亲抚养,原告吴某无奈,于今年5月起诉至仓山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被告林某母亲向法官哭诉,“非常不希望女儿和女婿离婚,女儿是嫁给女婿后患病的,如今自己女儿生病,正需要人看护照料,如果二人离婚必定会让女儿精神再受打击,很不利于病情的稳定与治疗。希望法官能帮忙调解,让女婿不要抛弃女儿,二人重归于好,互相扶持。”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林某患病情况、双方收入、生活及其未成年子女等情况展开详细调查,为最大程度保护患病的林某及其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官释法析理教育原告吴某珍惜感情,多为妻子林某着想,尽到夫妻间应尽的照顾义务,共同维系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涉精神病人离婚特别是患病女性,一直以来是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不利于患者本身的治疗,还可能引发重大恶性事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查明双方分居时间长短、矛盾产生原因、有无过错等,评估夫妻关系有无修复可能。其次,深入当地基层组织、周边邻居,了解、掌握原、被告双方婚姻、子女年龄、生活等情况,在听取有关意见,尤其是原、被告双方父母的意见后,引导双方协商解决。此外,应妥善考虑患病一方今后的治疗及子女生活,由配偶另一方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为病患者指定好财产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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