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 保险公司拒“埋单”||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购买了交强险,不等于找好了“埋单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照样可向致害人行使追偿权。近日,闽清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付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款项。
据了解,2015年10月,付某未持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行径南山路与202省道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溪口往城关方向行使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超载的机动车,操作不当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5月,闽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2016年6月,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但付某一直未将垫付款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垫付款12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持有C1证能否驾驶变型拖拉机产生争议,付某认为变型拖拉机实质并非拖拉机,是低速载货汽车,C1证的准驾范围包括低速载货汽车(即变型拖拉机)。保险公司则认为,变型拖拉机需持有拖拉机证方可驾驶。福州审判观察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对上路行使的变型拖拉机应由持有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C1证不能驾驶变型拖拉机。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为付某垫付了12万元,已造成实际损失,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因此,法院判决付某偿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12万元。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作者:刘丽芳,来源:福州法院网 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