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法院:欲按小时计算年休假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近日,马尾法院在审理5位劳动者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分割成按小时计算的情形。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马尾法院判决:不视为员工已经休息了年休假,公司应另行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因: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立法目的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公司将员工的1天完整年休假时间,分成8个小时来分段计算,客观上已导致其员工无法统筹安排休息时间来进行正常休假,导致国务院制定的年休假政策形同虚设。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计量单位为“天”而非“小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否定了以零点几天来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式,即不能以小时来分段休息年休假。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观点: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集中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休息权,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一项具体制度。带薪休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状况的好坏,不仅关乎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是维护其人权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有效助力,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不仅要在立法上对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断完善,更要对企业的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运行进行有效地监管,包括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促使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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