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消费者权益案例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福州审判观察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日,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乌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乌山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苑支路26号乌山苑小区委托原告进行物业服务。陈某某系乌山苑小区业主,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5月止和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拒不支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等。故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陈某某诉至鼓楼法院,诉请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滞纳金人等。
二、 裁判结果
经审理,鼓楼法院认为,原告与福州市乌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及“乌山苑小区”业主均应全面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原告主张2011年9月-2013年5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共29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此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物业费交至2014年7月份止,故原告主张的2014年8月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1元收取,共计132.5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7个月+132.5平方米×1.40元/月/平方米=1113元。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其因欠缴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公摊费586.2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鉴于该项费用属必然产生的费用,且被告庭审中称该费用每月正常应按12元计算,故原告该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水电公摊费为12元×8个月=96元。被告称其欠缴的费用均因公共管道漏水漏到被告家里,导致被告家中损失所致,物业公司应该维修好漏水问题,其才同意缴清物业费,因此其不同意缴纳滞纳金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1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每个月的26日起逐月累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的水电公摊费9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后,鼓楼法院收到乌山苑小区121户业主联名签署的感谢信,感谢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起到了妥善化解乌山苑涉百户居民物业纠纷的效果。
鼓楼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发现,业主认为公摊费用标准过高,而物业公司主张的水电公摊费证据不足,鉴于公摊费用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我院判决认可了业主提出的公摊费用标准。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了我院对水电公摊费的认定。据此,该判决解决了小区公摊费用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因此小区百余户业主联名签署感谢信,对我院的公正判决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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