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未成年人出借摩托车给醉酒朋友,发生事故担何责?
福州审判观察
聚会喝酒后,闽清一未成年人将摩托车出借给醉酒好友,不料好友出车祸,自己也官司缠身。近日,闽清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6年7月某晚上,黄某、林某、吴某、谢某四人聚会喝酒,一直喝到半夜三更才结束。谢某、吴某提议要一同前去白中镇,林某和黄某见夜色已深,四人也喝了不少酒,纷纷劝阻吴某、谢某二人。不顾林某、黄某的劝说,吴、谢二人执意前往白中镇,便向林某(未成年人)借用摩托车。吴某载着谢某往白中镇方向驶去,路途中,吴某撞上了路边的警示标示牌,这一撞,撞出了人命,后座的谢某当场死亡,吴某也遭受重伤。
谢父、谢母难忍丧子之痛,将吴某、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林某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林某将摩托车借给喝醉酒的吴某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父、林母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其子是未成年人,无法判断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且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林某、吴某、谢某四名共饮者之间产生相互照看、帮助、提醒等义务,林某为未成年人已尽到能力范围内提醒义务,林某没有过错;吴某醉酒并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重大过错;谢某明知吴某醉酒不仅未规劝阻止吴某违法驾驶行为而且还积极参与,谢某也存在过错;林父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林某使用,致使林某将摩托车借给醉酒吴某使用,未尽安全保管义务,存在过错。遂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由吴某承担80%责任,谢某承担15%责任,林父承担5%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应尽到安权保管义务,不要出借给醉酒、无驾驶证件、未成年等人群,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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