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法院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马尾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福州某金属公司认为员工石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了与石某劳动合同;石某则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及工资。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查明,石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将解除的理由和依据提前通知工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性违法。经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以上法律规定明确、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责任,对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正的解雇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关系时却往往忽视了事先通知工会的前置程序。唯先有程序正义才有实体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充分、正确,但因解除程序违法,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正确履行事前通知工会的程序,亦或应在起诉前应补正通知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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