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还款 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
福州审判观察
没有借条,能否仅凭银行汇款凭证索要借款?永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只能提供转账凭证,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间,原告王某来到法院起诉称,2011年到2013年三年间,被告宋某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钱,因为双方是非常好的朋友,所以王某每次都是用自己或者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直接将钱汇入宋某银行账户,三年下来共计借给宋某120万,也没有要求宋某出具借条。但四年时间过去,王某多次找到宋某要求还款未果,便将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及其妻子林某某的证人证言,而未能提供借条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充分证明其与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银行转账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的往来,但是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借贷双方应注意借条、合同的出具以及其他证据的保全,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陈明、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