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非婚生子意外身亡 昔日“夫妻”因赔偿金对簿公堂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昔日“夫妻”因争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共有纠纷。
1993年,均未达法定婚龄的张某春与张某长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张某。2016年张某外出务工,不慎坠亡。责任方与张某春、张某长达成死亡赔偿协议,一次性赔付俩人张某的死亡赔偿金138万元并支付至俩人指定账户。该赔偿款由张某长实际占有和支配。因2013年起张某春与张某长已分居,现对赔偿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春遂具状起诉,要求张某长返还赔偿款92万元。张某长则辩称其因张某过世而失志,赔偿金已挥霍殆尽,无法返还,请求驳回张某春的诉讼请求。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就俩人非婚生子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提起的诉讼,该款项应为俩人共同财产。现张某春主张分割,于法有据,在扣除办理张某丧葬费用等合理支出5万元后应予以分配,张某长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永泰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长支付张某春赔偿款66.5万元。
法官说法:财产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财产共有人仅对其自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其他共有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力振炜、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