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对一起表见代理案件作出判决 ||福州地区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福建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儿替父亲在欠条上签字的货款纠纷案件,认定女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父亲承担责任,依法判决父亲还款20多万元,女儿不承担还款责任。
陈甲与陈乙系父女关系。姜某与陈甲有买卖化纤原料的业务往来。2014年10月27日,姜某经与陈乙(时陈乙已成年)结算后,由陈乙作为“经手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陈甲尚欠姜某货款20多万元。后姜某多次催款无果,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姜某与陈甲素有买卖化纤原料的业务往来,陈乙本无相关代理权,但因其系陈甲的女儿,庭审中姜某也作出“我们多年来都是找陈甲女儿陈乙对帐,陈乙对完确认后就会签字,陈甲自己也讲只要他女儿签字确认了他就会给钱”的陈述,该陈述比较客观,也符合情理与交易习惯,可以认为姜某相信陈乙具有代理权,故本案陈乙在姜某与其父陈甲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据此,陈乙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后果应归之于陈甲,应由陈甲承担还款责任,而与陈乙无关。故对姜某要求陈甲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陈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刘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