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为非法承揽火化业务伪造印章 一男子获刑
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一直以来,相关部门大力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压缩伪造印章空间。然而,福清一男子郑某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伪造印章,最终将自己送进班房。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件。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郑某在福清市某镇一带非法承揽死者尸体外运火化业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死者尸体火化证需向殡葬管理部门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书、死者身份证件等资料,并由当地镇政府通知民政局派员监督。部分死者家属为将死者尸体外运火化,遂委托郑某包办死者尸体的外运火化事宜。因将死者尸体外运火化需当地村委会出具死者死亡证明书,郑某遂告知死者家属相关死亡证明书由其负责去伪造。
之后郑某找到一名从事伪造证件的妇女(身份不明),以每张人民币30元的价格要求该名妇女帮助其伪造5张加盖有“福清市殡葬管理所”及“福清市某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死亡人员证明书》。该名妇女伪造了5张《死亡人员证明书》,上面加盖写有“福清市殡葬管理所”的半枚印章以及写有“福清市某镇村民委员会”的整枚印章,并交给郑某。郑某持上述所伪造的《死亡人员证明书》到宁德市某殡仪馆开具了死者王某、郑某某、王某、池某的尸体火化证,交给死者家属,并向每个死者家属收取约8000元的包办费。
2016年10月17日,死者池某的家属池某某将死者池某的遗体进行土葬时,被当地村委发现并向福清市民政局报告。
2017年3月20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抓获郑某。
上述事实,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殡仪馆提供的死者姓名为郑某某、王某、池某、王某的《死亡人员证明书》和火化证,福清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以及郑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为非法从事尸体外运业务,伪造福清市殡葬管理所和福清市某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郑某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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