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员工在下班途中出车祸 如何认定成关键||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员工下班途中出车祸,员工与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了焦点。近日,福清法院就原告福建某公司与被告陈先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来,福清陈先生受聘于福清某公司,后该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合并,双方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公司起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陈先生辩称公司是为了不承担工伤责任才提出上述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陈某受聘于福清某公司,从事电焊普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该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合并,对外以福建某公司的名义经营。2015年8月11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至2015年11月14日出院。福建某公司向陈某发放了2015年8月的工资现金3000多元,并经银行转账向他支付了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又于2016年2月发放现金2700元。对于上述款项,福建某公司主张2015年8月8日公司因台风停电,且陈某仅上班至2015年8月11日,该月发放3000多元系操作失误,另外2015年9月至12月也是员工操作失误,错发工资,2016年1、2月系公司基于人文关怀发放的。此外,来源于福建某公司的2015年8月份员工工资表上载有陈先生的姓名及所属部门电镀部,福建某公司主张该工资是发放劳务派遣的工资。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案例
法院另查明,福建某公司主张与福清某公司合并后,曾在原福清某公司张贴公告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于2015年9月1日和原福清某公司的100多名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福建某公司知道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一事,未采取其他方式通知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陈某于2013年3月15日起与福清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1日该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合并后,对外以福建某公司的名义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规定,福清某公司与陈某基于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福建某公司承受。在福建某公司未能证明其与陈某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延续状态。另从福建某公司的员工工资表上列明陈某的姓名,两家公司合并后连续7个月向陈某发放工资,包括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按福清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实际情况看,亦印证了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之事实。因此,福建某公司提出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2015年8月发放劳务派遣工资、9月至12月系误发工资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确认陈某与福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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